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右髌骨骨折做手术打麻药对心脑有害吗?

发布时间:2025-12-02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手术麻药过量对身体损害的处理,会受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影响: 1、患者特殊体质或过敏史:若患者未如实告知医务人员自身特殊体质或麻醉药物过敏史,可能影响因果关系认定。医疗机构或主张损害由患者体质或过敏史导致,而非单纯麻药过量,以减轻或免除责任。 2、紧急抢救大剂量用药:紧急手术中,为抢救生命需超常规剂量麻醉药。若医务人员操作符合紧急救治规范和医疗常规,即使造成损害,责任也可能减轻或认定为合理医疗行为,影响处理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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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术麻药过量致身体损害,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 1、诉讼时效风险: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,自患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。例如,若患者三年后才发现麻药过量并起诉,将因超时效丧失胜诉权,无法获赔。 2、证据链风险:关键医疗记录或鉴定报告缺失,可能难以认定医疗责任。如患者未及时封存麻醉记录,医疗机构篡改或丢失该记录,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麻药过量,患者将因证据不足维权失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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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术麻药过量致身体损害后,患者处理过程中常见以下错误操作: 1、忽视证据保存:发现损害后未及时封存手术记录、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,导致后续维权缺乏关键证据证明麻药过量,影响责任认定。 2、拖延申请鉴定: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,可能因证据灭失或时效问题,难以认定麻药过量与损害的因果关系,增加维权难度。 3、盲目私了:未明确自身损害程度和医疗机构责任前,轻易与医疗机构达成低额赔偿协议,导致后续无法就麻药过量造成的其他潜在损害主张权利。如果您有类似情况或困扰,欢迎咨询我为您解答,避免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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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手术麻药过量致身体损害的法律定性,可依据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分析: 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,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,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。”手术麻药过量属于医务人员违反诊疗护理规范、常规使用麻醉药物的情形,若因此过失造成患者呼吸抑制、心跳过缓等身体损害,符合医疗事故构成要件,应认定为医疗事故,医疗机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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