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续聘问题
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续聘中,部分劳动者可能因操作不当导致权益受损。
1. 合同到期后“被动等待”:未主动确认续签意向,导致单位默认劳动者无续签需求,直接终止合同,错失协商机会;
2. 忽视证据留存:协商过程中未保存书面/电子记录,后续因“单位拒绝续签”产生争议时,无法举证单位的不续签行为;
3. 盲目签订新合同:未仔细核对新合同条款(如降低薪酬、变更岗位),直接签字导致自身权益受损。
若您已出现类似错误操作,建议尽快咨询律师,评估是否有补救空间,避免权益进一步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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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工作合同到期续签流程需双方协商一致,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。
1. 若双方均有续签意向:需就新合同的期限、岗位、薪酬等核心条款进行协商,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新合同;
2. 若用人单位单方面无续签意向: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(符合法定情形时);
3. 若劳动者提出特殊续签条件(如调整岗位、提高薪酬):需与用人单位沟通确认,条件达成一致后方可续签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未妥善处理,可能引发两类核心法律风险。
1. 劳动关系不明确风险: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工作,可能形成“事实劳动关系”,单位若突然终止用工,劳动者需举证存在劳动关系(如工资流水、工作记录),否则难以主张补偿。例如:某员工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3个月,单位未签新合同且突然辞退,因缺乏续签协商记录,员工需耗时收集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;
2. 经济补偿损失风险:若单位未依法支付补偿(如以“事业单位特殊性质”拒付),劳动者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(1年)无法维权。例如:员工合同到期后单位拒付补偿,员工1年后才申请仲裁,可能因时效届满被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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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2012年修正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:“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” 事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,若聘用合同到期后,未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而不续签,或劳动者同意续签但单位拒绝,均需支付经济补偿。经济补偿标准按第四十七条执行: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,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,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,月工资为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。综上,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未依法续签的,劳动者有权主张经济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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